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認定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國家級行業協會在科技認定評價中的獨立第三方作用,客觀認定評價模具設計、模具制造、模具成形(型)及模具相關領域的科技成果質量水平,促進模具工業科技水平的提升和科技成果的推廣運用,在中國模具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模協)原有的模具行業技術水平(精模獎)認定評價細則和模具技術水平評審認定評價工作導則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模具行業科技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認定評價工作的管理,提升科學認定評價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統籌中國模協現有模具技術水平評審認定評價工作導則和模具行業技術水平(精模獎)認定評價細則,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的認定。
第二條 科技成果認定評價工作遵循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認定評價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三條 科技成果認定評價由中國模協組織相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模具成形行業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認定評價,并出具認定評價結論。
第四條 中國模協負責模具行業科技成果認定評價工作的管理,并負責認定評價業務的開展、組織和協調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評價范圍
第五條 國家和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研制單位,企業、事業、科研機構等自主或合作開發的模具成形及緊密相關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均可自愿向中國模協申請科技成果認定評價。
第六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認定評價:
(一)主體為非本領域的研究成果;
(二)沒有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七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資源的科技成果,不受理認定評價申請;正在進行認定評價的,應當停止認定評價,已經通過認定評價的,應當撤銷。
第三章 認定評價組織
第八條 中國模協結合每年申報的科技成果認定評價項目,在中國模協智庫專家中,選取符合條件的行業專家組成認定評價委員會(不少于7人),報中國模協主管領導,經中國模協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討論通過后批準。中國模協組織召開認定評價會議,通過現場考察(或觀看視頻)、答辯討論等方式,認定評價科技成果,做出認定評價意見。
第九條 認定評價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中青年科技骨干)或在模具相關行業至少有十年以上的技術工作經歷;
(三)具有深厚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模具及模具相關領域國內外技術發展狀況;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科技計劃任務下達單位的人員不得擔任認定評價專家;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認定評價委員會專家。
第十條 參加認定評價工作的專家簽署保密承諾書,保守被認定
評價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對被認定評價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實
事求是地認定評價,并對認定評價結論的正確性、科學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十一條 認定評價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認定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回答質疑、復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可以在認定評價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認定評價結論上簽字;必要時可以向中國模協提出中止認定評價的請求。
第四章 認定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需要認定評價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評價成果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來源于科技計劃項目的成果,需要完成項目的規定任務;
(二)不存在知識產權、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名次等權屬方面的爭議;
(三)有經國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與認定評價相關的技術資料齊全。
第十四條 中國模協根據審查情況,在收到認定評價申請之日起30日內,明確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認定評價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中國模協根據科技成果的內容,從中國模協智庫專家庫中遴選、聘請同行專家(在職專家應征得專家所任職單位的推薦),組成認定評價委員會。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認定評價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
(二)科技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度;
(三)科技成果的應用價值、產業貢獻及推廣前景;
(四)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十七條 認定評價結論應對成果的總體技術水平做出結論性意見,包括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國內先進四個等級;認定評價結論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認定評價委員會專家通過;認定評價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獨立做出,其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條 認定評價結果及相關情況,提交中國模協黨政聯席會議審議,經批準后頒發相應的科技成果認定評價證書。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認定評價的完整技術資料一份(包括專家認定評價意見),由中國模協歸檔。
第五章 認定評價管理
第二十條 參加認定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保證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應提供充分真實的技術資料。對竊取他人成果、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撤銷其認定評價證書。
第二十二條 認定評價專家應對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認定評價,認定評價意見應當科學、客觀、準確。對玩忽職守、出具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參加認定評價工作的專家,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技術咨詢費。
第二十四條 認定評價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參加認定評價的有關專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和禮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若發現有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認定評價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認定評價單位應當中止認定評價。已經完成認定評價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中國模協報告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組織或者主持認定評價的工作人員,在認定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中國模協報告其所在單位或者中國模協的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參加認定評價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出具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中國模協報告其所在單位或者中國模協上級主管黨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承擔認定評價任務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參加認定評價的有關人員,未經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或轉讓被認定評價科技成果關鍵技術的,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給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中國模協科技成果認定評價不作為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模具行業技術水平(精模獎)認定評價細則和模具技術水平評審認定評價工作導則作為本辦法的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模協九屆七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模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國模協九屆七次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