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九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頒布《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對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健全招投標信用機制,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具有重大意義。
《通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稱(姓名)、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查詢。
《通知》共提出四項懲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活動。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于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通知明確了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人員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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